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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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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0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3、 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七、 其他
1、 现已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资企业,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90日内,补办承包经营的审批登记手续。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可参照本规定进行修订。逾期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联合责令合营企业和承包者停止承包经营合同,直至收缴合营企业执照,冻结承包者的利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营企业和承包者予以处罚。
2、 今后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及承包者隐瞒真实情况,不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合营企业及承包者予以处罚。
3、 中外合营企业委托外国企业经营管理的,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8年6月11日发布的工商企字[1988]第98号《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参照本规定办理。
5、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年9月13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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