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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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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县级行政事业规费免缴3年。

  五、水电优惠

  15.在县工业项目区内所有类型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控股县自来水公司的条件下,用水价格按生活用水的最低价执行。

  16。对符合《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和改造提高类产业项目,均给予一定的用电优惠;用电优惠办法按国家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六、财税优惠

  17.在本县投资的各类纳税企业由本县财政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年纳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4%计奖;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6%计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8%计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10%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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