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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招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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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对投资者新办的投资额100万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实行“四补二减半”,即:前4年,由县财政按其已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第5至第6年,由县财政按其已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

  19、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以上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全额返还企业。

  20、投资新办中介、信息等新兴第三产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50%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县财政按照其已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年内给予50%补贴。

  21、投资新办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县财政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实行“三补两减半”,即前3年按年度全额补贴,第4年至第5年按年度减半补贴。

  22、扶持优惠采取集中申报受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元月25日之间持申报材料有效凭据,到县招商办公室申报;招商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后由县政府审批兑现。

  四、附则

  23、本规定与上级有关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优惠政策,同一企业享受政策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全部所得部分。

  24、本规定各项优惠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县同类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新建、扩建项目。

  2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发布。各乡镇可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规定。

  26、本规定由县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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